灯塔公司员工招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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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则 |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各岗位能够及时有效地补充所需的优秀人才,满足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健全人才选用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公司面向社会招聘人才的基本程序、方法、要求。
第三条 公司招聘人才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人员需求能够通过人员调配手段解决的尽量进行调配,不能通过调配解决的,首先在公司内进行招聘,无适岗人员时再履行对外招聘程序。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灯塔有限和灯塔发展两个公司人才招聘的整个过程。 |
| 招聘职位的确定和招聘组织管理 |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组织人事调查是确定人才招聘职位的基本依据,空缺职位需经两公司联合经办会决策后方可进入社会招聘。
第六条 灯塔有限公司管理中心负责两个公司常规性人才招聘,并负责统一管理。有特殊资源的人才,可视具体情况由两个公司进行招聘,并确定招聘程序、安排岗位、确定薪酬。 |
| 组织实施程序与人员甄选 |
第七条 人才招聘实施的基本程序为,确定职位的具体资格条件和要求,发布招聘信息、报名组织、应聘人员初选、确定聘用候选人,审核及体检、签约、岗前培训、岗位见习、实施考核。
第八条 新聘人员按具体情况分别进行见习期和试用期,三年内的毕业生原则上进入公司见习基地,见习期为六个月(见习期满正式聘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由灯塔有限公司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见习岗位,确定见习指导老师。毕业三年以上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在合同期内。
第九条 人员甄选通过多角度、多方法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本素质、知识技能、管理能力、个性偏向等方面。多项内容的评估结果须以量化方式显示。具体评估内容和方法依据职位重要性和要求确定。
第十条 灯塔有限公司管理中心负责组织、招聘职位的部门参与新聘人员的评估过程。
第十一条 进入见习基地人员见习期满,依据评估结果,管理中心与用人部门针对岗位要求按一定比例确定聘用候选人名单,上报总经理联合办公会审批。进入试用期的人员试用期满,依据评估结果管理中心与用人部门确定是否继续聘用,报总经理联合办公会审批。 |
| 聘 用 |
第十二条 进行正式聘用决策前,由管理中心和招聘职位的部门负责与聘用对象进行沟通,就聘用契约和薪酬待遇等有关具体内容达成共识。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提交聘用候选人甄选结果材料,由总经理联合办公会进行聘用决策。管理中心负责办理聘约签订等有关聘用手续。 |
| 薪资及其他 |
第十四条 凡进入灯塔有限公司青年见习基地的人员,见习期间补贴标准为600元/月。进入试用期试用的,试用期间月工资标准为:研究生1200元,大本生750元,大专生700元,中专生650元。
第十五条 见习期满被正式聘用的人员和试用期合格后转正的人员月工资标准为:研究生2000元,大本生1100元,大专生850元,中专生800元,并享受相应岗位的津贴、绩效工资及福利。以上薪资标准可视具体情况及当时市场价位进行调整,经总经理联合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新聘员工从事技术研发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为8-10年,从事管理和操作岗位工作的劳动合同期限为5-8年。 |
| 附 则 |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管理中心制定,并经2009年6月15日总经理联合办公会审议通过。原津灯涂管字【2005】第34号文《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秉着公平、效率、适岗用人的原则,随时监控并更新本管理办法运行的具体程序,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
2009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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